2015年,国务院印发了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,确定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、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。其中,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主要方面,是标准化改革的重要内容。
2018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修订后正式实施,明确了我国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五级组成。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国质检标联[2017]536号)的界定,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,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。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。
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、协会、商会、联合会、产业技术联盟等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。不是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社会组织,不能发布团体标准,包括慈善组织、基金会。例如,以多个企业的名义或以多个企业协议组成的联盟(尚未依法登记)的名义制定的标准,属于企业间联合制定的标准。这种标准是企业标准,不是团体标准。